合肥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15:19 编辑:胡强胜  核稿:  终审人:周荣

合肥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安徽省《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合肥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教学行政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学生住宿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立项建设前必须经过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五年编制一次,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基本建设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学院财力,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发〔201574号)要求,编制并上报项目库滚动投资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后勤处(基建办)、财务处、审计室、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等;

(二)审议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等;

(三)审议和审批基建项目的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和签证;

(四)审议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的各种相关规章和制度。

第七条 后勤处(基建办)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和落实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的全部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二)负责编写学院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并配合学院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并收集、整理、复核、归档项目竣工资料;

(六)负责处理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起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经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和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会决定,作为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按《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或立项审批手续。由后勤处(基建办)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等。

第十条 学院拟申请中央预算内高等教育基本建设资金的项目由教育厅审核同意后转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其它建设项目由安徽省教育厅转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取得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后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二条 备案后拟申请省统筹教育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由安徽省教育厅初审后转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4933号)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用款申报等手续。

第四章 方案设计与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类别,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第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当全面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和“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确定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方案咨询和论证,并根据咨询和论证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善后,后勤处(基建办)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批工作。

第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合肥市规委会审批通过后,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总承包单位进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绿建及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后勤处(基建办)进行、消防、人防、节能、环保、防雷、抗震评估等专项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各专项审查合格后,后勤处(基建办)应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文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

第五章 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工程建设中的甲供材)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负责编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

对于单体(含配套)概算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由后勤处(基建办)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背靠背编制清单,由代建或跟踪审计进行清单核对。

招标时,原则上主体工程与室外配套工程应打包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院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基建办)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并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

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增加工程内容的,经论证和审批,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后勤处(基建办)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时,后勤处(基建办)分管基建工作负责人即为建设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院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后勤处(基建办)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变更费用的经济签证按《合肥师范学院基建和维修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变更经济签证应及时办理,办理工程决算时不得办理签证会签,未办理会签的签证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图设计不明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施工图设计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与施工时现行的国家及地方强制性规范不相符等,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联系单”并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交由设计单位提出明确的做法或修改意见。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单位的修改意见提出费用增减的预算,由后勤处(基建办)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按审计认定的金额据实结算。

(二)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基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由后勤处(基建办)根据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的相关决议或院领导的批示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和成本控制,确因需要发生的变更,必须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经院领导、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紧急的工程变更(指涉及到结构、人身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后勤处(基建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立即实施,后勤处(基建办)分管基建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事后,根据上述规定补办相应的书面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所有的工程变更,后勤处(基建办)基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须现场共同复核相应的工程量和变更完成情况,并办理工程量签证单(图纸变更中能明确反映工程量的,依据图纸变更),最终作为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变更费用较大的隐蔽工程量签证单,需后勤处(基建办)、审计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人员现场共同复核。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真实、明确反映事件的原始状况,且需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共同签字方可有效;且工程量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原因、位置、并明确编制日期和连续无缺的序号,签证内容表达不清楚、有歧义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均作为无效签证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款项支付手续应严格执行学院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7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款的97%审计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质保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财务规定的;

(二)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三)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四)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三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后勤处(基建办)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对工程实物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后勤处(基建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基建办)应会同保卫处、使用部门等院内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办理消防、水电等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应按《合肥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九章 工程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后勤处(基建办)提交经监理单位审查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勤处(基建办)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后勤处(基建办)根据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相关规定,将审查后的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室审计,并根据审计室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后期支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审计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等进行全面审计。合同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后勤处(基建办)保存的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不得外借。在档案资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登记,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缺损。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依据施工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重新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基建办)应根据《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并移交至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在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备案后,后勤处(基建办)应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和整理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汇总后移交至院档案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委托有资质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

第四十九条 为了充分体现方案设计的思想,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互推诿,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环境评估、绿建评估、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地质勘探、施工图审查等可委托有设计和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谋取私利的,以及违反工作程序要求造成工程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严重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黄麓科教园区书香路(滨湖校区)版权所有  皖ICP备15000025号-1